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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 □田生兰)近日,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年,个体餐饮老板柳某向宁夏贺兰县某公司租赁了三套营业房用于经营火锅餐饮,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一年一交。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今年,柳某所经营门店附近街道修路,生意受到影响,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欠缴原告2022年5月以来的租赁费共计2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某公司将柳某诉至法院。
案件委托贺兰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柳某称,自己是第一次创业,选址不佳,经营上出现问题。但贺兰县某公司却表示,柳某是故意推脱,其店铺生意火爆,不可能交不起房租。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时无法调和。
调解员遂积极与法官联系,约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房屋租赁现场进行调解。法官向柳某释明租赁合同相关法律知识,逐条解释《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告知柳某经营状况不佳不是违约的根本理由,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载明的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劝解贺兰县某公司,经过调解员前期了解,柳某生意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受到一些影响,若给其一些时间度过暂时的困难期,经营渐入正轨后,资金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最终,在法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案件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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